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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聘用合同签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费字[2000]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1 | 生效日期:2000-09-21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收取聘用合同签证和人事争议仲裁费的函》(辽人函(2000)31号)收悉。
你厅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辽财规字(2000)417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对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聘用合同鉴证费由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负担一半,变更聘用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2、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20元;4-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人事争议仲裁案件,50元。
(2)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表证工本费、资料费、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3、其它有关事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件中《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收费标准确定后,请你厅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监督。
5、此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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