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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制定公路通行费月票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0]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1 | 生效日期:2000-09-21 |
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批准通行费月票标准的请示”(赣森林字(2000)021号)已收悉。为加强公路收费管理,确保车辆通行畅通有序,经研究,现对你司收费站对所在地政府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办理通行费月票标准批复如下:
1、收费站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机动车辆,通过该站可按月一次性交纳通行费,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70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45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25元。
2、收费站所在县或市(不含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机动车辆,通过该站可按月一次性交纳通行费,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80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7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40元。
3、凡不愿办理按月交纳手续的,仍按通行次数和通行费标准计征。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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