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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病理等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苏价费[2000]310号、苏卫财[2000]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2000-09-12
 

各省管医疗单位、各省辖市卫生局、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关于加强省级医院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卫财(1999)32号、苏价费(1999)148号、苏财综(1999)117号)要求,按照规范管理、合理调整、及时核定部分新增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疏导矛盾的精神,对省级医疗单位申报及各地反映的病理、放射治疗等110余项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
  本次审核的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作为省管医疗单位规范管理和全省医疗收费标准平衡管理的内容之一,各地对本试行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有关医疗收费管理规定下浮核定。在试行期内,各地及各单位应将有关项目标准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省卫生厅、物价局。各地卫生、物价部门及各省管医疗单位要加强医疗收费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收集上报医疗收费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
  本通知自9月12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新增及重新认定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表(试行)(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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