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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协助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向军队借款清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0]4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7-28 | 生效日期:2000-07-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1998〕29号文件精神,做好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借款的清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发〔1998〕29号文件精神,移交企业的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其债权债务随企业一并移交;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对移交企业的借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清理收回。凡移交企业向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借款,一律不得转为资本金,应严格按照中央领导有关指示和中办发〔1998〕29号、银发〔2000〕34号文件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清理收回。
二、根据我部有关文件精神,部分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已划转地方财政管理,为尽快清收移交企业向原主办单位的借款,请你们监督债务企业尽快与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或原主办单位以及工商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三、凡已对移交企业向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借款做出转为资本金处理决定的,或未按中央文件规定执行的,应立即纠正。 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安置情况表
财政部
20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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