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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0]318号 苏财综[2000]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1 | 生效日期:2000-10-01 |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0)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号)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具体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收费进行适当合并、降低,并取消一些收费项目。取消车辆登记费、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费、准考证费、其他表格费和驾驶员审验、违章法制教育费。将驾驶员登记费并入驾驶员定期审验费。机动车行驶证所附一次成像费由每两张36元降低为28元。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辆检测费,使用检测线检测的车辆如初检不合格,最多可再进行一次单项复检收费,人工复检不得收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自购车之日起一年内免于检测和收费,第二年度起由每年检测两次减少为每年检测一次。
二、交通部门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时必须按实际发生的维护工时收费;对二级维护后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按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收取。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二级维护(含综合性能检测)及收费每年只能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为依据进行评定,不得另行检测并收费。
三、在汽车、摩托车上征收的解困资金(再就业资金),目前没有征收的不得征收,已征收的可暂时保留,但收取标准从严控制。解困资金在车辆入户时一律不得收取,车辆年检时,汽车按最高不超过500元收取,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按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各地原征收标准低于省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四、此次公布的19项收费(含资金、附加)为直接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的收费。有关收费涉及到其他机动车辆的,其他机动车辆也按照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货运、长途客运车辆收取的水陆运输货物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费等涉车收费和面向全社会收费的同时包括向在职职工(或驾驶员)收取的费用(如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移动电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驾驶人员上交给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服务费或租赁承包费中包含以上费用的,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再重复向驾驶人员收取。
五、各地要切实贯彻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涉车收费,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各地不得在省规定以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强制开展洗车、净化等经营服务活动。违者除查处并实施经济制裁外,还将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执行本通知涉及有关问题,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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