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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库[2000]第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7-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0号)有关规定,决定从2000年3季度起实行政府采购系统采购信息季度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要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的编报工作,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统计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编报范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编报范围包括本省(市、区)所属各地区及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三、报送时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编报要求,编制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计划单列市的报表还应按所在省的规定报所在省。
四、建立报表评比制度。为了科学、规范地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我部将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评比制度,按年度对各地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进行考核,对报送时间及时、填报数字准确,文字分析深入的地区给予表彰。
考虑到2000年时间已经过半,以及地方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况,2000年1~2季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附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略)
财政部
200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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