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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函[2000]3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8-01 | 生效日期:2000-08-01 |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你部6月20日来函收悉,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以及属于国家扶持领域的
公司所获得的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反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此复!
财政部
200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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