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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建[2000]第6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7-19 生效日期:2016-12-11
 

  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物资(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为支持物资流通代理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情况,决定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现将挂账停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挂账停息企业的范围是《关于鼓励和支持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经贸市[1995]896号)确定的第一批试点流通企业中通过有关部门审核的24家中央和地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其中中央企业5家,地方企业19家)。
  挂账停息数额为经过财政部和银行共同核实的政策性亏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部分,合计31.06亿元(具体企业名称及详细挂账数额见附件一)。

  二、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从1998年12月21日起实行挂账停息,至2003年12月20日止,期限5年。

  三、承贷银行挂账停息期间的停息损失,按停息挂账金额和当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挂账停息期间如遇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停息损失按分段利率确认。
  承贷银行挂账停息损失,采取对有关银行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定额返还的办法解决,由有关承贷银行总行与中央财政统一清算。年度终了后有关承贷银行总行根据上年度实际上缴所得税情况,据实填写《年度承贷银行应收定额返还所得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并正式来文向中央财政申请返还所得税。有关承贷银行总行的申请报告应附上年度实际上缴中央财政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如承贷银行总行上年实际上缴所得税数额小于应返还所得税数额,其差额部分,由下一年度的上缴所得税返还。应定额返还1999年度所得税事宜,请有关承贷银行总行于2000年10月底之前办理完毕。
  中央财政收到有关承贷银行申请报告后,应在1个月时间内批复完毕。有关承贷银行总行收到中央财务返还的所得税,要全额计入有关承贷银行总行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承贷银行在停息期内已经收取的政策性亏损新增利息,承贷银行帐号在2000年底以前如数退还相应企业。资金来源首先是中央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不足部分采取抵顶承贷企业其他应上缴利息解决。无所得税返还且无其他贷款利息可以抵顶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研究处理。

  五、实行挂账停息的企业要努力开拓市场,扩大销售,通过减员增效和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挂账停息期满后,企业要制定积极可行的还本付息计划,贷款银行积极对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清收。

  六、各地财政、银行、经贸委和物资流通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协调,切实落实挂账停息有关政策。

附件:一、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核实表(略)
   二、年度承贷银行应收定额返还所得税申报表(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商务部
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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