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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0]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24 生效日期:2000-09-24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中“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征收标准核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原则,定额征收标准不应高于现行实际征收标准。现行“两费”征收标准低于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的,以实际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现行“两费”征收标准高于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的,要降下来后向社会公布。各市、行署、县物价局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今年11月末前向社会正式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对今年11月末前未向社会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的,要按照现行征收标准降低20%后,作为定额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关于公布形式、范围,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将公布后的“两费”定额征收标准,分别报省物价、财政、工商部门备案。

  二、强化“两费”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两费”定额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定额征收标准不合理时,要经县以上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重新向社会公布方可执行。

  三、明确“两费”征收管理权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两费”征收管理权限属省级以上物价和财政部门。鉴于“两费”征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经研究,暂委托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在各地公布定额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全省统一的“两费”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各级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确保“两费”定额征收标准的核定工作顺利贯彻落实,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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