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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教厅联[200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1 生效日期:2000-09-11
 

各普通高等学校:
  按照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9号)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进行了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高职教育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落实。

  二、热门专业上浮范围只限在本科和专科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专业学费标准一律不得上浮。

  三、省内高校之间联合办学的,授课地点在主校以外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在主校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后执行。本通知中未列入的联合办学学费标准,由计划来源学校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四、省内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办学的收费标准,本着自愿的原则,暂由各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五、除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用外,高等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变相实行“双轨制”。

  六、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分专业学费标准(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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