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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0]第2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7-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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