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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政办发[2000]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其发展速度、规模和结构。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重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市及区县政府研究和布置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应有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内容,及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对统计资料的分析和利用,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指导和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市统计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建立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要统一统计口径,规范统计标准,明确统计范围,理顺统计渠道,搞好部门之间的数据衔接,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动态管理。

  三、市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各部门的统计资料,在《北京市经济发展月报》中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户数、从业人数、资本金等指标;按季度专门整理提供反映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统计资料;在定期向社会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增加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资料。

  四、各区县政府也要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建立和完善本区县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

  五、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知晓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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