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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发[2000]122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00-09-22 | 生效日期:2000-09-2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00]61号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9月底和翌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且,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因此,为做好此项统计工作,提高外汇行政管理水平,现就外汇管理系统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大连、深圳、宁波、厦门、青岛分局及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上述各分局应于每年8月底和2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内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别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的报表(见附件)格式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上述各分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辖区内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上述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以遵照执行;并于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今年上半年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联系人:徐卫刚、曹利群
电话:68402238 68402239
传真:68402238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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