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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价[2000]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属各有关学校:
近几年来,由于学校各项办学费用开支加大,财政增加投入有限,原定的收费标准偏低,为维持学校教学工作的运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中小学应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1、武鸣县、邕宁县、郊区中小学应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郊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收费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学费、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如需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必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国家级重点(示范性)职高有市一职高、六职高;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中学(职高)有市二中、三中,市二职高、三职高;市级重点(示范性)中学有市八中、十四中、沛鸿中学(十六中)、武鸣高中、邕宁高中、郊区高中。
(二)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含课本费、练习本费、微机使用费、体检费、住宿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校园安全管理费)和标准(元/生、学期)
1、武鸣县、邕宁县、郊区中小学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郊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收费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体检费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4、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校不得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
(三)职业高中收费。学费、代收费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文科每生每学期1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2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的收费项目。
(四)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市属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后由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统一平衡核定正式标准。
二、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需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4、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各地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县(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5、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6、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
7、微机使用费。微机及配套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期间损耗也大,因此,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上,对使用微机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对没有开展电教教育的学校及开展了电教教育但没有使用微机的学生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
8、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个学期结束时及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9、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地的中小学校必需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协同纠风办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收费减免办法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四、本通知从二OOO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委员会
200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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