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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南价[2000]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1 | 生效日期:2000-07-01 |
市环保局:
为了加强对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管理、促进污染治理,同时使排污收费更趋科学和合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下达我区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桂价费字[2000]207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我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的小型餐饮、娱乐、服务业实行定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南宁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其它的仍按桂价费字[1992]221号文规定征收排污费。
二、按定额交纳了超标排污费的单位不再另行交排污费或污水排污费。
三、收费单位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可在市制定收费标准内,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核定本县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南宁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0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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