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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财国库[2000]11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8 | 生效日期:2000-08-01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6号)的要求以及市财政局机构改革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决定对现由市财政局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现将有关事宜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财政局城建处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改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征收。
二、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建设单位直接到银行将款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持市计委、市建委、区计委开具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国库处。经审核后,由国库处为建设单位开具“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件)。并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留在市财政局国库处。
2、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到本单位的开户行办理付款业务后,第四日持银行“进帐单”、“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并取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收费收据”。
3、建设单位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收费收据”的第三联到市建委、市计委、各区计委办理有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解释。
附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书 收费单位:市财政局国库处(略)
注:1.请缴款单位在您的银行“进帐单”上注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上的编号。
2.根据京财国库[2000]1196号通知精神建设单位依据本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行办理缴款业务,并于第4日到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收费单位:市财政局国库处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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