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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流)发[2000]2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0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通知》(宁经贸〈企减负〉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通知
2000年5月26日宁经贸(企减负)发[2000]5号
各行署、市、县政府,减负办,有关厅局,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2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通知财政、物价部门对保留的项目,取消、限期取消的项目予以公告,并通知所属收费部门、企业照此规定执行。

  二、此文中规定保留的项目,取消、限期取消的项目,应通知收费部门在《收费许可证》中重新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各企业应按保留的项目交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收费文件执行。

  四、收费部门向企业收取保留项目的费用时,应要求收费部门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人员不出示《工作证》的,企业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五、各级减负办负责督导落实,并适时进行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
200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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