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批准作为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善后处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金融[2000]12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31 | 生效日期:2000-07-31 |
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加快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度,妥善处理逾期财政周转金中的呆帐项目,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文件的精神,我局与市审计局以京财资(2000)466号《关于财政周转金列报呆帐处理的请示》上报市领导的第一批列报呆帐的财政周转金借款100392.01万元,已经市领导批准。其中5156.06万元借款核销;83347.05万元借款改支出财务处理上视同借款核销处理;11888.9万元借款转为国有法人资本金授权给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并变更出资人,行使相应权利;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为保证市领导意见得到贯彻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便于有关方面工作衔接,做好呆帐善后处理,现通知如下:
一、由市财政局金融处牵头负责经批准作为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的善后工作,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善后工作。
二、本批作为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全部免收欠交的周转金占用费,借款单位已预提的周转金占用费按原列支渠道冲回。
三、市财政局金融处根据呆帐列报核销批件将涉及各有关处的项目及资料影印件发还各有关处室,其中借款转为国有法人资本金的资料影印件增发经营公司。按核销处理的周转金借款呆帐由各有关处室填写《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核销处理通知书》,发至借款单位;按借款转投资处理的周转金借款呆帐由各有关处室会同经营公司共同填写《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转投资处理通知书》,发至借款单位,要求各单位盖章签收。
四、各有关处室要将每个处理项目的全部资料归档,并按有关会计资料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五、本批周转金借款呆帐的处理分为借款核销(借款改支出视同借款核销)和借款转投资两大类。
(一)对核销的项目(含借款改支出)处理:各有关处室应按金融处发还的周转金呆帐列报核销批件等资料,填制《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核销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借款核销处理通知书》见附件1-2)送达借款单位,由借款单位签收并返还《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核销处理结果报告》(以下简称《借款核销处理结果报告》见附件1-3);法院已经出具破产文书、借款单位已经丧失原法人资格的,《借款核销处理通知书》应送达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收,返还《借款核销处理结果报告》并附证明借款单位已破产的法律文件(影印件)。
行政、事业(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属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借款应同时凭《借款核销处理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各有关处室收妥上述文件后,应填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帐务调整通知单》(见附件3),一式三联,一联由各有关处室留存,一联送金融处装入项目档案,一联送国库处作为会计记帐依据。送金融处和国库处的两联应分别附《财政周转金借款核销处理结果报告》的影印件。
(二)对借款转投资项目处理:各有关处室会同经营公司按金融处发还的周转金呆帐列报借款转投资批件等资料,填制《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转投资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借款转投资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2)送达借款单位,由借款单位签收并返还《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转投资处理结果报告》(以下简称《借款转投资处理结果报告》见附件2-3)。有关处室收妥上述文件后,应填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帐务调整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各有关处留存,一联送金融处装入项目档案,一联送国库处作为会计记帐依据。送金融处和国库处的两联应分别附《借款转投资处理结果报告》的影印件。
借款单位应在收到《借款转投资处理通知书》15日内与经营公司办妥出资确认手续。原借款单位已改制的应向经营公司签发出资证明(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发出资证明的应与经营公司尽快商妥变通解决方案);未改制企业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规定与经营公司协商落实投资确认手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条款规定。
六、各有关处和经营公司在完成经批准作为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借款项目善后工作后应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由金融处汇总报市财政局党组。
七、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涉及国有资产安全,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和经营公司应切实负起善后处理的落实和监督责任。对借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手续的,将按照《会计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7月3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