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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海原县多路微波电视收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0]2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2000-08-01
 

海原县物价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马万山多路微波信号收费的请示》(海物价发[2000]16号)收悉。为了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村村通”广播电视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西部大开发和文化扶贫进程,你县投资300余万元建成的马万山多路微波传输站,发射10套微波电视信号,解决了120个广播电视盲点村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的问题。根据国家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的有关规定,现就多路微波电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多路微波传输电视节目属有线电视的扩展。考虑多路微波传输站投资较大的实际情况,你县用多路微波传输电视节目,可视具体情况不同向每个用户终端一次性收取多路微波电视初装建设费300--350元(包括用户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

  二、针对你县多路微波电视节目套数较少(目前为10套,含中央4套加密频道)、用户发展慢、运行费用大的情况,你县多路微波电视收视维护费为每月每个终端5元。

  三、多路微波电视终端用户证工本费为每证2元。

  四、本批复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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