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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委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关井压产中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经一[2000]13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8 | 生效日期:2000-07-28 |
北京矿务局、房山区政府、门头沟区政府: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关井压产中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在国有井田范围内的国有煤炭所办小井关闭后,对暂时无法安置的全民工和合同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国有煤矿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基本生活费补助,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二、对于乡镇、个体煤矿关闭后,其从业人员的遣散及遣散中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研究解决。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关井压产中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经字〔2000〕151号, 二○○○年三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大煤炭关井压产的力度,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关井压产中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
现将关井压产中有关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有井田范围内的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所办矿办小井关闭后的人员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对暂时无法安置的全民工和合同工,经各地财政、劳动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国有煤矿的下岗职工,进入当地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基本生活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其中应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的1/3,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如个别地方预算确有不足,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二)对没有转为合同工的待业青年和农民合同工,由母体企业负责遣散。
二、乡镇、个体煤矿关闭后,其从业人员的遣散及遣散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
20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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