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政办[2000]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9 | 生效日期:2000-08-09 |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根据审计署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和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参与大案要案审计查证。
(三)转变的职能
将省审计厅派驻省直部门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省政府、审计署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财务收支。
4、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省政府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助办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设有稽察特派员的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配合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省本级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办理大要案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十)承担厅机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管理厅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行政后勤和档案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信息、统计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办理中央项目转授权和省属审计项目向下级机关授权工作;划分厅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审计范围;负责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修改和报批;组织对市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复议和办理有关法律事项;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负责编制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国库办理省级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审计全省地税系统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负责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对国有控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省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工作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对没有稽察特派员的省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配合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农村乡镇资金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没有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配合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省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国(境)外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协助市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4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派出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6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9名(含派出审计机构)。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关于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
省审计厅设置8个派出审计室,每个派出审计室负责审计3至5个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派出审计室的人员从原派驻机构中从事审计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中选任,人员应实行部门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从其原部门中划出,直接拨给省审计厅。
派出审计室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室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派出审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省审计厅另行确定。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