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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黔价经[2000]3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1 | 生效日期:2000-12-01 |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同时又是一项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的事业。为推动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根据幼儿园办园的实际需要,以及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精神,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伙食费。
1.教育费、保育费、杂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中准收费标准,并适时公布,现将现行中准标准公布(详见附表)。除贵阳市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直接管理外,各地、州、市、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省定的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可上下浮动50%。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质量,依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幼儿园等级证书,体现按质论价,分类制定当地幼儿园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2.伙食费另收,收取标准由各幼儿园提出,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并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布开支使用情况。
二、县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的收取标准,可在当地核准的收取标准基础上上浮5%(除伙食费),专项用于指导当地各乡镇幼儿教育的发展。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在核定的收取标准中拿出5%(除伙食费),专项用于指导贫困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
三、厂矿、企业办的幼儿园,其收取标准以省定中准标准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50%,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缓解幼儿入园紧张状况,社会力量办园应逐步实行等级管理,其收取标准可在当地核定的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五、教育主管部门提取教育部门办园管理费的,不能超过幼儿园所收教育费、保育费20%。所提取的费用需专项用于对当地幼儿教师的培训、扶持贫困幼儿园、发展新的幼儿园等,不得挪做它用,一经发现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除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七、幼儿园收费,只能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学前班收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
八、幼儿园收费(除伙食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保证用于办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各幼儿园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
十、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1年下发的黔教幼通(1991)428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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