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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公字3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8 | 生效日期:2000-10-01 |
泉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泉州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泉价(2000)164号)收悉。为有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顺利建设及建成后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及省有关部门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通知如下:
1、凡在泉州市区城市供水范围内的所有排污水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吨。
3、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水利工程原水用水总量的90%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排放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90%计算。
4、污水处理费作为供水价格的组成部分,计入供水价格一并收取。
5、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收取排污水费,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6、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7、要做好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出台。
8、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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