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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泉州市人力三轮车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3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8 | 生效日期:2000-09-20 |
泉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人力三轮车牌证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人力三轮车牌证收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132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对你市市区人力三轮车牌证具体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泉州市市区人力三轮车牌证收费标准为80元(包括25×48cm防伪反光牌、行驶证、车工证、行驶证防伪标志、配套的服务费等)。牌证损坏、遗失需补办的,防伪反光车牌每块55元,防伪行驶证、车工证各10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此项收费执行时间为2000年9月20日至2001年9月19日。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到泉州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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