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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闽江职业大学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闽价[2000]费字3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2000-09-10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闽江职业大学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培训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闽江大学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培训收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41号)批准立项。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并考虑到闽江职业大学与澳大利亚LATROBE大学合作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培训的特殊性质。经研究,同意闽江职业大学向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培训的学员收取培训费80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在上浮10%的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并向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本批复自2000年9月10日起执行五年。闽江职业大学必须及时到福州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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