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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涉安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0]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31 | 生效日期:2000-09-01 |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计收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0.6%
500万元以上部分 0.3%
备注:以上收费以鉴证结论金额为计价基础。
二、房产和土地价格鉴证收费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委托复核案例,其收费参照上表收费标准收取。
四、各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其收费行为是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和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后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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