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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外[2000]10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徐汇区税务局:
  你分局《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徐税外综[2000]30号)收悉。关于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在以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并按合作合同约定固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作企业又以房屋租赁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偿费名义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费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对不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我局意见:
  1.对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形式向合作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应在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后予以支付;
  2.对上述合作企业的利润按合作约定不足支付合作一方,而应由合作另一方负责补足的部分,应由合作另一方的自有资金负担,不得在合作企业中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3.对上述合作企业一方已以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再以租赁、补偿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业收取的费用不得在合作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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