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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价格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字[200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4-01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工本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6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工商部门在2000年换发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可向业户出售正本镜框,必须实行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强迫。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最终售给业户价格不得超过10元。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批复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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