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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价格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字[200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2000-04-0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工本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6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工商部门在2000年换发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可向业户出售正本镜框,必须实行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强迫。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最终售给业户价格不得超过10元。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批复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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