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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财预外字[2000]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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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院转来《关于要求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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