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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预外字[2000]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29 | 生效日期:2000-04-29 |
右江民族医学院:
你院转来《关于要求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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