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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总工会直属工人疗养院部分疗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2000-04-20
 

自治区总工会:
  你会“关于请求批准区总工会直属工人疗养院医疗、疗养收费标准的函”(桂工函[2000]4号)悉。你会所属陆川温泉疗养院申请温泉沙疗、温泉水疗、药浴治疗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1999]67号文同意立项。现将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疗部分收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1991]316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规定执行。

  二、疗养收费标准:
  1、温泉沙疗:每人每次25元(一小时);
  2、温泉水疗:每人每次12元(一小时);
  3、药浴治疗:每人每次12元(一小时);
  请你会直属陆川温泉疗养院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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