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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干训楼住宿收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预外字[2000]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20 | 生效日期:2000-04-20 |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办理干训楼住宿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干训楼接待本系统内部的干部职工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收取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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