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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0]费字1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2000-05-01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核定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路政(2000)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中车辆超载部分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并改名为“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超限运输范围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取后,不得另收取超限运输通行证工本费、表格费等。

  二、该项标准试行一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其它项目标准仍按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综(1995)113号文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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