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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会[2000]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各单位:
现将《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00年04月29日

附件: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几点意见
《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贯彻实施《会计法》,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会计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2000年的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不同层次的《会计法》知识培训修订后的《会计法》不仅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而且涉及面广、法律责任明确。要使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与会计工作相关的人员知晓《会计法》,培训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为此,省财政厅已举办了100家大型企业厂长(经理)
培训班和各市(地)、省直、中直各部门的师资培训班。下一步还将组织不同层次的《会计法》知识培训。
1、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单位负贵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这次《会计法》修订的一大突破,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贯彻实施《会计法》,单位负责人首先要学好《会计法》。近期,省财政厅拟与省委组织部、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人大财经委联办省直各部门和中央驻闽各单位厅、局长、财务处长培训班;与省直各部门联办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培训班;与省经贸委联办省政府划定“100大”企业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培训班;委托省会计学会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办外资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与省私营企业协会联办私营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与厅人事处、监察处、办公室、税政条 法处联合举办厅屑单位负责人培训班。
2、会计人员的培训。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法》知识培训十分重要。省财政厅已把《会计法》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备课程,广泛开展了培训。
3、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修订后的《会计法》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地位,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并加大了会计监督的法律约束力度。为此,省财政厅将举办全厅机关于部《会计法》讲座,使大家明确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权利,正确依法行使会计监督管理权。
4、其他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会计法》关系到经济工作的各个领域。审计、税务、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也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会计法》,掌握《会计法》的基本精神。

  二、在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为增强宣传效果,省财政厅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会计法》。省财政厅拟开展以下几项活动:1、在《福建日报》开办典型案例曝光台;在《福建财会》组织刊发系列文章 、案例;在福建电视台曝光一些典型案例;2、在《海峡都市报》开展关于《会计法》的热点话题讨论,使广大人员参与讨论《会计法》,使更多的人了解《会计法》、遵守《会计法》,支持会计工作;3、与《福建日报》联合组织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厂长、经理、总会计师、高校校长、医院院长等座谈“如何强化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和“违法行为的惩治”等问题;4、配合财政部组织好会计法规知识竞赛;5、与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在森林公园“会计林”组织《会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纪念活动;6、与《福建财会》)联合开展《会计法》征文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会计法》,掀起一个学习、宣传《会计法》的高潮,使《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深入基层,促使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和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建立必要的会计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任职条 件的财会负责人和其他会计人员。

  四、开展全省性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活动为加大执法力度,省财政厅将于今年下半年与省人大财经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开展全省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①、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②、财会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条 件;③、是否开具或接受“白条 ”;④、是否有作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及账外设账行为;⑤、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⑥、是否执行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等统一会计制度。对违法行为将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以改善会计工作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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