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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物价[2000]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4-18 |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按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吉省价房涉字(199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以拆迁的户数为计算单位,每户收费标准为252.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仍按(1994)吉省价轻字第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仍按国家规定实施减半收费政策。其它有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000年四月十八日起执行。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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