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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铁路工程交易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规[2000]3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9-15 生效日期:2016-12-11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铁路工程交易服务费的函》(铁财函[20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部所属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为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提供相关服务,向铁路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收取的铁路工程交易服务费、铁路工程交易信息服务费、铁路工程交易市场席位费、铁路工程交易场地费等费用,在性质上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范畴,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另外,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凡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执业、依法纳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可根据“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费用。据了解,你部所属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目前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按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方能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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