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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所[2000]4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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