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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寿)葛(兰)公路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6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2 | 生效日期:2000-10-12 |
长寿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长(寿)葛(兰)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长价[2000]22号)收悉,经我们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寿)葛(兰)公路是长寿至垫江公路的一段,起于长寿县城,经过渡舟、新市、止于葛兰镇,全长21公里,是长寿县城通往双龙、合兴、云台等地的主要公路干线。1998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8]1330号文批准工程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进行改建。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73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工程完工后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8]629号文批准进行试收费,现试收费期已满,根据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审计意见书》、专业财务咨询机构提供的资料,该项目总投资5625万元,银行贷款4500万元,其它资金1125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对长(寿)葛(兰)公路段正式核定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二、收费标准:(略)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线路渡舟、新市处各设置一个主线收费站,在何石井支路上设置支线站,实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长寿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正式收费期暂定至2024年1月6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金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正式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照章纳税,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
此复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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