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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忠州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7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30 | 生效日期:2000-10-30 |
忠州县物价局、忠州县财政局:
忠县物价局“关于忠县忠州中学学生公寓收费的请示”(忠价发[2000]82号)收悉。
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县忠州中学自筹资金修建了一栋男生学生公寓。根据你局调查核实的该学生公寓的建设投资情况和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比照我市现有中学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及条件,经研究,现就忠州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搞学生公寓,家长自愿或确需住宿的初中学生,每生每期的住宿费不超过50元;高中学生每生每期的住宿费不超过1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财政局下达。
二、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入住。对确需入住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住宿费要给予减免,减免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以内。
三、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专用收费收据》收费。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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