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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6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20 | 生效日期:2000-10-20 |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我市目前先后有四所普通高校分别与不同的中外企业合作办学。其办学按照高等学校统一要求进行,经费来源为企业投资和向学生收取学费,无国家财政拨款。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2000] 教电188号关于“对由社会资金独立举办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普通本科院校成立或帮助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进行独立教学管理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其学费标准可以按照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实际情况核定”的规定,结合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情况,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参考周边省市的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对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理工科每生每年9000元以内;文科类每生每年8000元以内。
二、民办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按民办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学费标准的60%以内确定。
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并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费许可证》的办理、收费票据的使用按渝价[1999]33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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