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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农发行字[2000]1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2000-09-2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真实反映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从今年11月底起,将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从会计科目上分开,分别设置“××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两类科目。呆滞贷款核算逾期半年(含展期后到期)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未到期或逾期不到半年但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原在“××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的呆滞、呆账贷款应按规定分劈后纳入上述两类科目核算。在清理认定贷款形态时,每笔借据只能认定为一种形态,不允许对借据进行分劈。此项工作务必在2000年11月底以前完成,今年11月底正式启用呆滞和呆账贷款科目。

  二、要结合呆滞、呆账贷款会计科目的分设,做好呆滞、呆账贷款的分类统计工作。凡是进呆账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必须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列入。呆滞贷款的统计除列入呆滞贷款科目的贷款外,还应包括1991粮食年度前的财务挂账、新增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和审计认定的粮食企业不合理占用贷款。

  三、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对粮食企业未划转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挂账停息的精神,总行拟单独设立会计科目反映(另文下达)。待后,对进入单独会计科目反映的粮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全部列入呆滞贷款项下统计,不再进行呆账贷款认定。

  四、由于棉花企业亏损挂账处理政策尚未确定,棉花贷款暂不认定呆账。目前反映在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科目中的其他贷款,仍按本通知要求认定呆账,并在250科目(其他农副产品收购呆账贷款)中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信贷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信贷资产结构,规范呆账贷款的管理及核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的原则是:统一认定,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 呆账准备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总行按年确定呆账贷款核销的控制额度,统一安排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

  第四条 呆账贷款的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 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破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七条 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贷款发放行按破产类、关闭类、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终止法人资格类、借款人名存实亡类、濒临倒闭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其证明材料按(附件一)要求提供。

  第八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对条件具备、手续齐全,并经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同意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每季向总行申报一次,由总行审定批准。对每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总行授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查并保管申报材料,省级分行只向总行上报审批呈报汇总表(见附件四)。

  第九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呆账贷款认定的申请。贷款发放行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见附件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三)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
  (四)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五)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六)申报认定呆账金额;
  (七)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二、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对拟认定的呆账贷款,二级分行稽核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稽核报告;对每户呆账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要实地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没有设立二级分行的地方,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稽核。
  三、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查。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下级行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一是审查是否符合呆账贷款条件;二是审查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三是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是否明确;四是稽核部门是否对呆账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审查。完成上述审查后,经省级分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行长签字,加盖公章,上报总行。
  四、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批。总行对分行认定上报的呆账贷款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报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行长批准。对经批准认定为呆账贷款的,贷款发放行凭审批表列入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条 对列入呆账科目的呆账贷款,各级行都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并继续尽力清收。

  第十一条 因违规、违纪、违法而形成呆账贷款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核销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贷款发放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逐户填写《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见附件三),并按户或借款人写出核销申请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三条 申报核销材料的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是:(1)封面(样式见附件五);(2)材料目录;(3)“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4)贷款行申请报告;(5)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6)大额呆账贷款核销的专题审核报告;(7)呆账贷款认定申请报告、认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述核销材料中的(5)、(6)、(7)三项可不再重复上报。

  第十四条 业务由他行代理的地区,其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工作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组(未设信贷组的由地市分行)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报来的呆账贷款核销材料后,应及时与认定批准材料核对,并将两项上报材料合并审查和管理。二级分行和省(区、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逐级负责对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材料,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意见。完成上述审查工作之后报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对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核销的贷款,行长要在“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上级行。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内容、要件、数据是否真实、齐备、准确;
  三、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向总行上报核销申请材料之前,要先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总行。

  第十七条 总行接到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报告后,由信贷部门具体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核工作,并向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提出拟核销建议项目名单,经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同意,行长签字盖章后,给予批准核销。

  第十八条 总行审批后,呈报材料一套报财政部备案,一套总行留存,其余逐级返还,省级、地市行和贷款发放行各留存一套归档,永久保存。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对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账销案存,贷款行要逐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继续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对收回已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增加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条 要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检查监督。在每次核销结束后,审查行信贷部门要将呆账贷款核销资料及时登记、入档。保证呆账贷款核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上级行要加强对下级行的检查监督,对呆账贷款核销的账务处理,档案管理,清收责任落实及清收后的收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呆账贷款核销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修改。总行营业部按省级分行的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呆账贷款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二)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三)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四)企业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六)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七)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八)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十)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十一)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十二)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十三)对因责任事故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闭类(1991年底以前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关闭的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五)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六)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七)对因责任事故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三、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二)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三)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变现入账会计凭证及未变现损失证明;
  (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发放相关公正文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其他证明材料。
  五、终止法人资格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撤销、关闭、解散,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行参加的清算组对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六、借款人名存实亡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行参加的清算组对企业的清查审计及财产评估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
  (二)贷款行对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财务及还款能力的审查评估报告;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七、濒临倒闭类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需提供的材料同名存实亡类。
  八、国务院专案特批类:
  按国务院特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九、执行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呆坏账核销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
  除按上述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破产计划。
  (二)兼并类
  1.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
  2.兼并企业申报免息的报告(应包括兼并实施情况);
  3.被兼并企业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欠息清单;
  4.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被兼并方的贷款行与兼并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和担保还款协议、归还贷款本金的计划;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兼并企业前一年和被兼并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被兼并企业法人执照的证明。
  (三)兼并、减员增效企业结转项目
  1.结转项目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证明文件;
  2.企业申请减免利息的报告;
  3.已免息的证明文件;
  4.企业执行试点政策的情况和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的报告;
  5.兼并企业在还本期间的还款凭证。

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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