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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文明委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资助建设“十县宣传文化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文明办[2000]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2000-10-30
 

各地市委宣传部,各地市文明办、财政局、文化局:

  为了帮助西部贫困地区尽快改变县一级文化设施落后的状况,中央文明委决定在西安12个省(区、市)的366个贫困县(特别是边境沿线的贫困县)中,选择100个无文化馆或有馆无舍的县,资助建设“宣传文化中心”,分配给我省各级10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标准

  “宣传文化中心”为综合性文化设施,一般应设有图书馆(室)、阅览室、多功能教室、展览室、文化活动室、宣传橱窗等,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资助办法

  经初步测算,新建一个2000平方米的宣传文化中心加上必要的配套设施,约需投资200万元。采取由中央和地方各出资50%的办法,即从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资助100万元,省地县共出资100万元,其中省上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资助30万元,“两馆”建设专项经费中资助20万元,其余50万元由地县解决。

  三、组织实施

  “宣传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全省宣传文化扶贫工程。按照中央文明办制定的资助计划,由省文明办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组织实施,建设工期一年。为保证资助款按时、足额到位,受资助的县文明办应设立专用帐户,中省资助款由省文明办商省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四、审批程序

  原则上每个地市资助1个“宣传文化中心”,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文明办申报。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资助的县是固定贫困县;

  2、目前无文化馆或有馆无舍;

  3、地方(地市、县区两级)配套资金有保障;

  4、当地政府保证解决建设用地,人员编制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在各地市申报的基础上,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会同省文化厅初选我省受资助的具体单位,并将其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证明等报中央文明办,中央文明办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审核批复。

  五、产权与责任

  “宣传文化中心”为国有资产,由县文化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局要加强对“宣传文化中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宣传文化中心”健康发展。

  建设“宣传文化中心”,关系到改善基层宣传文化设施,关系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关系到有效地占领基层宣传文化阵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的关心。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财政局,文化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以及省上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宣传文化中心”建设情况和建成后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资金挪作他用、工程建设不达标、建成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将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取消对该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资助项目。“宣传文化中心”建设和管理参照《“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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