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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第二外国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0]5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0 生效日期:2000-09-10
 

重庆第二外国语学校:
  你校“关于重新核定二外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请示”(二外校发[2000]字第17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校改建了学生公寓,同意该住宿楼实行公寓式管理。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间住4人,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热水供应系统、电扇、日光灯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35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

  五、本通知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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