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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5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0 | 生效日期:2000-09-10 |
重庆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建大校[1999]51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重庆大学B区新修2―4人间学生公寓,对原修建的学生公寓进行了改造,同意该住宿楼实行公寓式管理。
二、学生公寓条件
改建的学生公寓每间寝室住6人,每生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电话、电扇、日光灯、晾衣绳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配备有厕所、盥洗室,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新修的学生公寓每间住2人或4人,每室配备有电扇、电视、电话、日光灯、晾衣绳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组合床、棕垫、书柜、桌凳、放物柜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供热水系统,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原改建的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900元,新修的2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500元,新修的4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5―9月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10度、水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市价向学生收取。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以内。
此复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0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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