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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0]359号、浙财综字[2000]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2000-09-29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建筑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的函》([2000]函计字61号)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2000]87号、浙价费[2000]333号)已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予以立项,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每套5元(包括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本,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收费对象和范围: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的建设单位。

  三、各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以上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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