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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有关收费暂行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5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23 | 生效日期:2000-10-23 |
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我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有关收费标准的函》(市政局规费(2000)563号)收悉。为有效遏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经核定,对超限运输车辆检测费、通行证工本费、公路损害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一、超限车辆检测费20元/次。未超限车辆不收费、超限重在500千克〈含500千克〉以内不收费、每车单程不重复收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工本费5元/张。
三、公路损害赔(补)偿费0.5元/吨公里。超限重在10%以内不收费,本市范围内每车单程只计收一次费用。
为平稳过渡,对需交纳公路赔(补)偿费的超限车辆在2001年5月底前按应交费额的50%收取。
四、对超限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费用,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我市现行汽车货物运价有关规定,由承运人自负。
五、超限检测费及通行证工本费、公路赔偿费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请你局接此文件后,做好宣传解释及文明服务工作,并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七、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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