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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社[2004]15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范围,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财政局、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范围,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凡由政府拨付的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宣传、表彰和奖励、负伤人员救治及伤口复发的医疗等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等费用;
  (三)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事业单位及无工作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
  (五)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见义勇为人员走访、慰问等支出。

  第三条 各区县应将本区县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不得以各种形式发放职工津贴补助,不得拨付下属单位。

  第五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见义勇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邢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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