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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对自费收养人员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0]6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2000-10-31
 

天津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自费收养人员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00)200号)收悉。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为满足社会需求,增设了老人自费收养业务,对现有房屋及室内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增加了内部设施。鉴于上述情况,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经研究,同意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对自费收养人员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床位费  
  (一)二人间:每人每天10元
  (二)三人间:每人每天8元。

  二、护理费  
  特级护理:每人每天16元。
  一级护理:每人每天12元。
  二级护理:每人每天8元。
  三级护理:每人每天5元。

  三、伙食费按每餐实际费用核收;电话费按邮电资费标准据实收取;取暖费、空调费不再另行收取。  
  老年公寓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等级护理标准,做到合理收费。
  接到文件后,请你局通知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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