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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2000-09-05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54号)规定:“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亿元。”这对于有效防范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改善,该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现就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较小的股票承销,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仍按证监机构字[1999]第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三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豁免申请。经我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三、鉴于超大盘股票发行的承销风险较大,参与承销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应认真组织承销工作,制定详尽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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