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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后续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科协办发[2000]0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31 | 生效日期:2000-08-31 |
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中国科协及各直属事、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协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科协后续审计暂行规定》,已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后续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协所属事、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促进科协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中国科协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协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事、企业单位。
第三条 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延伸,是中国科协审计室或者受其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在对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事、企业单位上一次进行的内部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示意见,进一步实施的二次或多次审计行为。
中国科协所属事、企业单位都应当按规定接受后续审计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中国科协后续审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期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检查上期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检查、评估上期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与整改落实情况;审计仍然需要进一步审计、检查的情况与问题;根据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示意见,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后续审计可以通过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或联合审计和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在审计中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依法实施后续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并有责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册、凭证、文件等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应当在后续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的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后续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审计检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后续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接受后续审计的准备工作。在审计组进驻后,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审计工作开始的5日内,将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材料送交审计组。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上一次审计之后,对《审计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及存在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与问题。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后续审计之后,应向中国科协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未经审定前,应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中国科协审计室领导核定后,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后,由中国科协审计室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国科协审计室依法独立实施对中国科协所属事、企业单位的后续审计工作,并接受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后续审计检查中,对被审计单位已经认真采取了整改措施,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等方面改进较大,成绩突出的,经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给予通报表扬;对拒不配合审计检查,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不认真整改,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无改善以及继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比较严重的,经研究并报请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协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0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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