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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基层站(所)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的请示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府[2000]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2000-10-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基层站(所)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在全市基层站(所)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的请示

市政府:
  几年来,我市十分重视清理“小金库”工作,使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小金库”的产生与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目前我市“小金库”的问题仍较多,特别在一些基层站(所)表现尤为突出。为了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拟在全市基层站(所)开展清理“小金库”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及尉健行同志视察我市时关于“从源头治理腐败”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在总结以往清理检查“小金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对基层站(所)“小金库”的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我市“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全面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二、检查对象
  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下辖的基层行政或事业单位,重点检查派出所、交管所(运管所)、工商所、税务所、国土所、环保站等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截留转作帐外处理;
  (二)是否将各种返回资金列入本单位财务帐;
  (三)是否利用手中权力,乱收费、乱罚款,与有关单位合作收取利润等巧立名目乱放私存资金;
  (四)是否利用空余场地收取租金,另立帐户逃避税收或不入帐;
  (五)站(所)工会帐目的收支情况;
  (六)是否建立财务制约机制。

  四、方法步骤
  清理检查工作由市、区监察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清阶段(10月19日--12月10日)。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下属各基层站(所)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完成自查报告和填写《自查表》。属市管辖的站(所)由其主管部门报市纠风办、财政局;区管辖的报区纠风办、财政局。各区纠风办须将有关情况综合后报市纠风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12月11日至2001年1月30日)。在各站(所)自查自清的基础上,市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对市属站(所)进行检查,区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对区属站(所)进行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区监察局向有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五、组织实施与要求
  (一)各基层站(所)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私设“小金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把清理“小金库”工作当作反腐治本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各基层站(所)要重视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基层站(所)的主管部门要在下属单位自查自清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检查。
  (三)对各基层站(所)主管部门查出并处理其所属单位的“小金库”问题,可视为自查处理;对群众举报的“小金库”问题,能自查自纠自报,将“小金库”所有资金按规定纳入财务帐的,不作重点检查,不予处罚;对存在“小金库”问题知而不纠,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逾期不改,顶风违纪私设“小金库”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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